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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應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為
之;其遺失、滅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最近半年內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