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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司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其檢附之申請資料有所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本部應一次通知補正;公司應於本部通知補正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