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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
次增資、分次收足;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機器、設備及技術,與新建營運用
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前條機器、設備及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安裝地點位於實
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