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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設備或
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
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
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