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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安全事故發生後,申請人應立即暫停實驗,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依申請書所載聯絡方式,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
申請人應於前項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提交安全事故報告,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故之發生地點、時間及原因。
二、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受傷或死亡,或致其他動力載具或財物毀損之情況。
三、事故相關之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紀錄資料。
四、事故發生之後續處理方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