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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在同一年度以現金投資同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自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日起,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得減除之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