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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申請評價人員之登錄:申請人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五案以上,且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二、申請評價機構之登錄;申請機構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十案以上,且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