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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固體,其種類如下:
一、硫化磷。
二、赤磷。
三、硫磺。
四、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μm )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五、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孔徑一百五十微米(μ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六、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毫米篩網者。
七、三聚甲醛。
八、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