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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二、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