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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之。
前項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
第一項程序,視委託性質,準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