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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認定營運總部,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會計師簽核:
一、正式員工之學歷、勞健保之清冊或統計表單。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國內外關係企業組織圖及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依法辦理登相關文件。
四、年報或合併財務報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