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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面積,以供優先購買之土地總面積乘以所有
權人個人之補償地價總額除以工業區總徵收補償地價之商數。
所有權人如申購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單位面積時,應於工業區土地公告租售
之日前自行洽其他所有權人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合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