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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承裝業之登記,分甲專、甲、乙、丙共四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甲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三、乙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四、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