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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按劃定地區辦理。但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社區用地之配售,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