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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煤氣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
府。
煤氣供應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者,應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協調辦理
,如不能取得協調,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