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5: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並築有通暢之排水溝。廠區內空地應舖
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二、廠區內不得有不良氣味、有害 (毒) 氣體、煤煙、塵埃、臭水溝、垃
圾堆置或其他有礙衛生之場所。凡因製造食品所產生之廢氣、異臭等
不良氣味,應妥善處理排放。
三、廠內不得飼養動物,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
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