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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地下水補注區指地表水入滲地下地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一、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
二、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水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