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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齡未逾六十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影本。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