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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被扣留石油之價購金額,以受指定石油煉製業產製之燃料油批售價格,扣除貨物稅、營業稅及其他附加於燃料油之稅費後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前項被扣留石油屬液化石油氣時,其價購金額,以受指定石油煉製業產製供家庭用液化石油氣批售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