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研究員權責如下: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性事務之審核。
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三、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動。
四、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法規疑義解釋之審核。
五、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之督導及審核。
六、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