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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區域地質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地質圖之測製及更新事項。
二、第四紀地層分布及特性調查研究。
三、岩石地層劃分、命名、層序及對比之調查研究。
四、生物地層及古生物之調查研究。
五、礦物岩石之調查及鑑定。
六、礦物岩石土壤之地球化學分析。
七、海洋地質之調查研究。
八、火山地質之調查研究。
九、地質定年分析及應用。
十、特殊地質現象之調查研究及保育。
十一、基本地質調查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