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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衛生保健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區衛生保健所置股長、醫師、護士長、護士、助理護士、衛生教育訓練
師、藥師、藥劑生、醫療技術師 (員) 、會計管理師、管理師 (員) ,分
別掌理有關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