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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董事長,除捐助人得指定總額不超過三分之一之董事外,餘由法務部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前項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第一項董事任期未屆滿前,董事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法務部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