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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
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核矯正學校。
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前項考核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