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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訓練之專業課程應包括人格輔導、心理諮商及少年矯正教育等課程,其
訓練期間為六週。
前項訓練計畫及課程科目,由矯訓所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