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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所稱之與眷屬同住,係指於監獄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受刑人與眷屬生活或相處。
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向監獄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