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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