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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