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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列人員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
一、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法警。
二、法院或檢察署之法警。
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