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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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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
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負責指導各候補檢察官辦理前條第一
項偵查、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