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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
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