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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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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紀念基金會籌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