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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書。
六、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
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
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
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圖表附件:
附件一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申請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請書.PDF
附件一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申請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請書.DOC
附件二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申請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歷表.PDF
附件二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申請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歷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