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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職掌如下:
一、法醫制度之擬議事項。
二、生體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病理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五、法醫病理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七、其他法醫病理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