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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兼之,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派)繼任委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