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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