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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復查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