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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藏品圖像授權申請程序如下:
一、填載藏品圖像授權或出版授權利用之申請表。
二、檢附設計樣稿、企劃書(格式不限)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交付申請文件後,本院進行文件及設計樣稿審查,申請文件如有錯誤缺漏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補正。
四、申請文件資料完備且通過審核後,本院即通知申請人繳納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其作為營利用途者,應簽訂授權契約書;其作為非營利用途者,應簽訂授權利用切結書。
五、本院確認申請人繳費後,即交付所申請之圖像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