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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下列特定對象住宿:
一、持有在學證明文件之學生。
二、年齡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
三、參加由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法人辦理有關公益、教育、服務、學
習、健康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
四、持有中國青年救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
五、第一款學生或第二款社會青年,隨同之師長及親屬;其人數以不超過
四人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