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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舉人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發放檢舉獎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