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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投資管理小組、投資顧問、國藝會董事、監察人及員工,應依相關法令辦理投資相關決策及作業,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負保密義務,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對國藝會有利益衝突之行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