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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俗保存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
二、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
三、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