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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有關各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訓練之報名、參加資格、課程規劃與時數、教材編定、評量、費用及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規劃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課程內容、時數、評量等事項,應參酌納入相關國際標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