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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出缺,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聘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