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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定期維修,指基於不減損古蹟價值之原則,定期對下列項目所為之耗材更替、設施設備之檢測及維修:
一、結構安全。
二、材料老化。
三、設施、設備及管線之安全。
四、生物危害。
五、潮氣及排水。
定期維修涉及建築、消防、生物防治等相關專業領域者,應由各相關法令規定之人員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