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6 06:2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種類。
二、位置、範圍。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