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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種類。
二、聚落建築群區域範圍劃定及面積。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