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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本會所定書表格式編製預算書,並將次一年度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預算書應編書表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另定之。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本會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