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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任下列職務:
一、與本職研究領域相關,且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
二、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為該公司發起人或董事。
從事研究人員如為機關(構)首長,兼任前項職務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職務,得領取兼職費。
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職務,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
第一項之兼任職務及前項之兼職數目,其他法規較本辦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