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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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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育研機構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育成中心
(一)空間、設備之提供及行政管理之支援。
(二)技術、研發與行銷之促進、諮詢及支援。
(三)資訊情報交流與智慧財產權運用之促進及支援。
(四)商務服務與經營管理之諮詢及支援。
(五)測試驗證空間與設備之提供及支援。
(六)育成人才之培訓與產業合作之促進。
(七)投資與資金籌措之諮詢、協助或參與。
(八)其他經管理局核准之經營項目。
二、研究機構
(一)研究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研究設施之運作、管理或特殊實驗材料之研發及提供事項。
(三)研究成果及技術之推廣事項。
(四)研究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及國際合作事項。
(五)其他經管理局核准之經營項目。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研究計畫內容為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尚未商業化之產品、技術或服務,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三、規劃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或可促成產業界投資,並建立相關產業之標準、關鍵零組件及產品。
四、建置或維持檢測與認驗證設施及實驗室。
五、蒐集、研析及推廣產業創新研究發展相關科技、經濟、法律及市場等資訊。
六、推動或開發產業發展創新服務。
七、與建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事項。
八、其他與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相關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